|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案由(事实) | 违法事实 | 违则依据 | 违则内容 | 处罚类型 | 罚则依据 | 罚则内容 | 处罚结果 | 决定(通知)日期 |
| 冀0708交罚罚决字〔2026〕000010号 | 刘晓凤 | 刘晓凤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案 | 2026年8月25日10时00分左右,张家口市万全区交通运输局会同张家口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支队开展联合专项整治百日行动中,在张家口万全区孔家庄民主东街外滩国际附近设点检查,联查人员发现冀GF12202后坐有一名乘客,怀疑其是非法网约车,遂截停该车,我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郝永旺、郭顺向该车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进行询问检查,检查中发现刘晓凤驾驶冀GF12202小型轿车通过滴滴网约车平台接单在万全区西红庙东街忠信齿科搭载一名乘客到张家口高铁站,属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警告;罚款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予以警告,处罚款伍仟元整 | 2026-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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