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张家口市万全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期间到户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7日
张家口市万全区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期间到户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聚焦全区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以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通过发展产业自力更生持续稳定增收为目标,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产业发展,激发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的内生动力,引导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通过参与生产提高家庭收入,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河北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冀巩固拓展发〔2023〕4号)、河北省乡村振兴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使用衔接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乡振联〔2023〕26号)、张家口市财政局6部门下发《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张财字〔2022〕96号)文件精神,立足区域资源,坚持市场导向,以发展粮菜药果畜等特色产业为重点,加大扶持力度,实现脱贫户、监测户持续稳定增收。
第二条 扶持原则:激发内生发展动力,壮大特色增收产业,对脱贫户、监测户进行开发式激励性帮扶。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三条 扶持对象。全区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发展特色产业、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家庭经营性收入或财产性收入有明显增长的脱贫户和监测户(每年根据有效衔接期间有关政策和成效需要,制定不同奖补标准)。
第三章 扶持办法
第四条 推广特色和新模式种植技术,鼓励脱贫户、监测户种植玉米、大豆、水稻等本地特色种植品种,具体奖补标准如下:
1.纯种大豆亩产达300斤以上,按每亩奖补100元/户的标准给予奖补。
2.在国家补助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的基础上,大豆亩产150斤以上,旱地玉米亩产800斤以上或水地玉米亩产1500斤以上,按每亩奖补100元/户的标准给予奖补。
3.鼓励推广种植新品种、新技术,提高产出效益。种植旱地玉米亩产1000斤以上,水地玉米亩产1500斤以上,鲜食玉米亩产2500斤以上;种植旱地谷子亩产600斤以上,水地谷子亩产1000斤以上;种植旱地黍子亩产400斤以上,水地黍子亩产600斤以上;种植水稻亩产400斤以上。以上各类作物达到上述条件的,按每亩奖补100元/户的标准给予奖补。
第五条 支持脱贫户、监测户自主发展特色产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补:
1.脱贫户、监测户发展瓜果、蔬菜、杂粮、中药材等高效特色种植业1亩以上,亩净收入2000元以上的按每亩奖补200元/户的标准给予奖补。
2.脱贫户、监测户养殖肉鸡(鸭、鹅、兔等)出栏10只以上的,按每10只奖补100元/户的标准给予奖补;蛋鸡养殖50只以上,按每50只奖补100元/户的标准给予奖补。
3.脱贫户、监测户养殖(或代养、托养)猪出栏3头或羊出栏8只以上;养殖(或代养、托养)牛或驴骡等大牲畜出栏1头以上。达到以上条件的按奖补500元/户的标准给予奖补。
4.脱贫户、监测户发展庭院经济,种植绿色食品,改善生活质量,按照种植面积达到20平米以上的奖补250元/户的标准给予奖补。
5.脱贫户、监测户采集酸枣、沙棘、蘑菇、杏核、野菜、药材等地方农产品收入,按照该户生产经营性收入每增加400元奖补100元/户的标准给予奖补。
6.脱贫户、监测户流转土地支持发展特色产业,按每流转1亩土地奖补100元/户的标准给予奖补。(不足1亩不予奖补)。
第六条 鼓励脱贫户、监测户自主创业,属于合法合规经营的小商小贩、小吃摊点、小型作坊等业态,连续经营3个月以上,有效增加家庭收入,按每净收入增加1000元奖补100元/户的标准给予奖补。
第七条 鼓励脱贫户、监测户支持特色产业发展,从事特色产业区域内季节性务工,每增加收入3000元奖补100元/户的标准给予奖补。
第八条 脱贫户、监测户中无(弱)劳动能力的,由子女或他人帮助代种代养,进行开发式帮扶,按脱贫户或监测户每增加收入1000元奖补100元/户的标准进行奖补。
第九条 对脱贫户、监测户发展上述产业,以户为单位进行奖补,可以累加,总累计奖补不超过500元。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从衔接资金中列支,发放时间为每年9月20日前。
第十一条 本办法奖补资金采取“户申请、村核查、乡(镇)验收兑付”的办法,由村委会建立产业扶持台账,指导脱贫户、监测户填写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经村、乡(镇)核查验收组入户核查验收后,召开包村干部、“两委”干部、驻村干部、村民代表会议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对各村上报情况进行审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申报奖补资金并统一打入扶持对象“一卡通”账户。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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